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以便他们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经招投标确定的国家商业银行按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通过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在校期间由国家贴息和毕业后学生还本付息相结合的商业贷款。
第二条 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贷款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贷款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校贷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作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对外联系,负责收集和审定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贷款学生材料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个人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贷后的管理,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学生信誉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贷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协助校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号;接受和核定经办银行划入的贷款资金;贷款学生学费的扣抵与生活费的拨付;核定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数额及拨付;。
(三)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
(四)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向各学院提供贷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研究生部: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供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负责研究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去向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六)保卫处:做好为贷款学生身份证换发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校贷款管理中心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七)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本学院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标准及比例
借款人每人每年用于支付学费等费用的合计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校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生的20%。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
(二)国家正式计划招生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承诺还款义务;
(八)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和经办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制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一)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下称学院均含研究生部)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父母身份证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高考成绩单或在校期间上学年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校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并进行公示后编制信息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三)由经办的商业银行审定后,由学校组织配合银行与被批准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四)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和学校的指导下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的申请材料经商业银行审批后,申请人就可得到贷款而成为借款人。
(六)贷款申请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七)学生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学生学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同额抵交学生应交学费。
第七条 学生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须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三)在校期间,学生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贷款记付的利息由学生自己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贷款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学生毕业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学生的还款意识,降低违约率。
(六)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材料的清单和原件一并归入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寄发,同时告知贷款学生本人,具体规定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七)贷款学生毕业前60天,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还款计划,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可申请展期,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九)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书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担保人情况;
(十)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
(十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中除退学、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以一定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发放贷款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自身学习不努力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三)对有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等未正当使用贷款者;
(四)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五)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者;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