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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2013-05-30 15:21   审核人: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伍预征对象范围

本次预征的主体对象为2013届全日制男性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周岁(即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本科以上学历放宽到24周岁(即1989年1月1日后出生)。女生与非毕业生不在此次预征范围。

二、入伍预征条件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文件精神,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检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它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的学历、取得相关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的规定执行。

(四)就业安置优惠。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

四、入伍预征工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5月31日前,各学院要通过班会、网络、短信平台、QQ群、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动,把毕业生入伍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时间安排等传达给学生,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组织报名。6月7日前,各学院对毕业生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在摸清毕业生就业状况、思想动态的基础上组织毕业生登陆预征报名系统,在线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和http://zbbm.chsi.cn)。

(三)确定预征对象。6月14日前,各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是否具有毕业资格、享受补偿代偿条件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预审,完成网上信息的审核和确认,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各三份,统一上报学生教育管理科。6月21日前,教育管理科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对预征报名毕业生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签字盖章后发给学生本人。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7月初,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将户口、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在毕业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使毕业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踊跃报名。

(二)要将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讲深讲透。通过讲座、报告等,把毕业生和家长关心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入伍后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等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毕业生。

(三)把征集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告知毕业生。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有利时机,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四)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环节多,请各学院按照征兵工作安排,按照预征工作的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2013年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具体政策,条件、优惠政策等可参考《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并提醒准备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关注《预征报名平台》的相关信息。

                                               学生工作部(处) 保卫处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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