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前10%,且至少有一项在专业前5%;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A(思想道德素质,专业与理论素质,实践、创新及个性发展,身心素质四项测评成绩等级均为A,即测评成绩≧85分),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极个别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专项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和综合测评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结合各类奖学金名额分配、专业设置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校团委、各学院应通过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
(四)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五)其它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分别给予通报、停发或收回国家奖学金等处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三)未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休学、退学、转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