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荣誉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荣誉: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团员;
(五)优秀团干部;
(六)青年五四奖章;
(七)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八)优秀舍长;
(九)自强之星;
(十)先进科技工作者;
(十一)优秀青年志愿者;
(十二)优秀毕业生;
(十三)优秀毕业生干部。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荣誉:
(一)先进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优秀宿舍;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优秀科技分会;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喜报;
(二)颁发奖章、证书或奖金、纪念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未拖欠学校学费。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款;
(二)智育平均分均在9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三)优秀学生标兵不可与优秀学生同时申报。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必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
(三)获综合奖学金或表现特别突出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不可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同时申报。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诚信评价为4A,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校所有在籍团员;
(二)刻苦学习,能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遵守校纪校规,能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四)按时交纳团费,主动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能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
(五)参加上一学年班级及以上标兵评选,并被评为标兵。
第十二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全校所有在籍团员,担任团内干部职务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二)担任团干部至少满一学年,参加过团校培训并顺利结业;
(三)积极上进,思想品质好,各方面能严格要求自己,热爱团的工作,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勤奋好学,能较好地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五)乐于助人,关心集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各项活动;
(六)在工作上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主动地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
(七)参加上一学年班级及以上标兵评选,并被评为标兵。
第十三条 “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册学生团员或学生党员;
(二)上一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服务广大同学,在爱国爱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
(四)积极参与“十百千”理论学习等活动一年以上,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类各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并能带动周围同学创建优良学风,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上一年度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为学校积极争取荣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六)在上一年度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单项比赛第一名或省级前六名或为省级以上团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七)积极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并在上一年度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励;
(八)在上一年度内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及社团活动,为社会实践及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或市级表彰;
(九)顽强克服自身生理条件不足或者克服家庭经济困难等不利因素,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等方面起到良好表率作用;
(十)在上一年度内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公益事业,起到表率作用,受到省级或市级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拥护并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学生社团各项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无被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热爱社团工作,有强烈责任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工作,按时出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认真完成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热心为会员服务,在社团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四)任职期间,学生社团活动正常有序,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大会员及同学反映良好;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靠前;
(六)担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会长、副会长等主要干部)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优秀舍长”评选条件:
申请“优秀宿舍”的学生宿舍的舍长可申请评选“优秀舍长”。
第十六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学年诚信评价等级为3A;
(四)勇于克服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拼搏进取,事迹突出。其先进事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能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起一面旗帜。
第十七条 “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大学生科技协会、各科技分会学生;
(二)政治方向坚定,思想积极进步,能够模范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热爱所做工作,刻苦钻研,勤奋努力,成绩良好,本学年度无挂科记录;
(四)积极参与校科协及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从事校园科技文化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主动参与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全校所有在籍的注册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学校及志愿者形象;
(三)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本学年度未受院级通报批评,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习成绩良好,成绩在专业排名靠前;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勤奋好学,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六)在连续两年的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达72小时以上或其志愿服务活动被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
(七)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学生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师生的认可,在学生中拥有一定的威信;
(九)我校在籍本专科生在校、院两级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可参评。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当年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历年思想品德评定优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专业除外,英语本科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排名在年级同专业前1/3;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六)能积极就业,已落实就业,诚实守信,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现象,优先推荐;
(七)未拖欠过学校学费;
(八)对有突出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主动申请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当年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历年思想品德评定优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曾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专业除外,英语本科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六)能积极就业,已落实就业,诚实守信,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现象,优先推荐;
(七)未拖欠过学校学费;
(八)对有突出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主动申请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三、四年级符合相关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均有资格参评;
(二)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法规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考试作弊,没有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处理;
(四)在评比学年内该班学生所在宿舍没有黄牌宿舍;
(五)在评比学年内该班班级成员没有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在评比学年内该班必须是“优良学风示范班”。
第二十二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正常的组织发展工作,按期收缴团费;
(二)团支部能够在同学中有效深入地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鼓舞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能够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和开展推优入党工作,有能力帮助解决个别同学存在的思想问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团支部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激发同学的积极因素,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健康成才;经常开展课外科技、学习等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活动,开展经常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四)团支部促进基础文明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情况。团支部在文明礼貌、宿舍卫生、义务劳动、集体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良好;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五)在开展团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连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团支部工作的特色;
(六)有积极向上、共同奋进的精神风貌,成员关心集体,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第二十三条 “优秀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全体成员遵守校规校纪且无受到处分者;
(二)宿舍全体成员之间相互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
(三)宿舍环境卫生在学院、学校的综合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现象;
(四)宿舍全体成员上一学期各科考试全部及格;
(五)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个人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B级以上;
(六)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1项)应达到A级;
(七)宿舍中学生党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个人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A级。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全校学生社团中注册一年以上的学生社团;
(二)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健全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机构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专人负责社团财务支出,经费使用合理;
(四)在活跃校园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积极配合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创意独特新颖,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及时上交活动计划和总结材料,有指导老师和较完善的社团档案;
(六)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成立日期在评比前一年成立,会员数量不少于25人。
第二十五条 “优秀科技分会”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全校各科技分会;
(二)分会干部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舆论正确,能够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组织机构健全,团结一致,作风扎实,成为所在学院(部门)科技工作的核心;
(四)能够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并获得优异成绩,在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中组织认真,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实效。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4-6人组成,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应是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申报各类荣誉的学生应在评选当年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学生诚信评价为3A以上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参评。各类荣誉评选工作由各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舍长”、“先进班集体”、“优秀宿舍”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审议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三十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青年五四奖章”、“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五四红旗团支部”、 “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科技分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上述荣誉评选比例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舍长”、“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优秀学生标兵”奖,“青年五四奖章”奖,颁发奖章及相关荣誉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优秀团支部”奖,“优秀宿舍”奖,“优秀学生社团”奖,“优秀科技分会”奖,颁发集体荣誉证书、奖牌、奖金或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