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或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或不多于50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和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其他依据和《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形成初步评议结果,在本班级范围内通报认定结果,报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年级(或专业)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年级(或专业)学生实际,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年级(或专业)辅导员汇总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签字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5.学院复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学院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学生反映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责成学院做出调整。
6.学校复核。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等级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学生工作部(处)部务会讨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7.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根据学校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校、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总体负责,副书记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助工作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年级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附表: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