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金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金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国家助学金金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金额按程序下达到普通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由高校自行制定。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