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校在校生20%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按照在校生人数、“双一流”建设层次、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建设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就业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各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奖励名 额。
第四条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由各高校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校应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 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普通高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评定办法,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普通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 普通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 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普通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普通高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