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承担部分培养费是每个学生的法定义务,向大学生收缴学杂费是高等学校的法定责任,也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强化缴费上学的意识,保证学校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为了做好我校的学费收缴工作,本学年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国家政策对贫困学生进行了相关资助,解决了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帮助他们顺利修完自己的学业。
2、在校学生应在新学年报到时,在缴费时间内,一次缴清当年及以前所欠学杂费,对逾期不交者,学校将不予以注册。
3、对逾期不缴纳学费者,学校相关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应取消其奖学金、评先选优、获奖、入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4、对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学生工作部(处) 教务处 财务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