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省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加快促进社会基层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第二条 省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本细则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细则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第四条 本细则的高校毕业生指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研究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 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且实际到岗,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二章 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2024年及以后毕业的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22、2023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 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八条 对于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本细则所规定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本细则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核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高校递交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后,简称《申请表》)一式 2 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业情况、缴纳学费、助学贷款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学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返还毕业生。
(二)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对毕业生基层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每年9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经高校,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式 2 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附后,以下简称《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形成复核情况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 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后于 11 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审核通过的《明细表》, 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学生资助管理、财政和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材料的收集、审查、整理、上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并为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对未满3年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视为违约,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毕业生应退还已获得的学费补偿金,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追缴。毕业生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