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我省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 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第三条 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组织幼儿家长认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幼儿家长申请,对幼儿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保教老师和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 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受助幼儿监护人。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 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经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幼儿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幼儿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