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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5-09-01 21:1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 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5B(含5B)以上;

6. 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专项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结合各类奖学金名额分配、专业设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分配评审名额。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2.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3. 每年11月30日以前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结果批复后,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3. 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

4. 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5. 其他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三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获奖学金学生,学校将分别给予通报、停发或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3. 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行为;

4.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附表: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上一条:附件3: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校内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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