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社会保障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的,须经陕西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批准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普通高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九条 鼓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各校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