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处室:
减免学费工作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安心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管理规定》(工程大学字〔2011〕19号),按照我校“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现就有关2011-2012学年学费减免工作安排如下:
一、减免学费原则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三)所有享受减免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为贫困学生并纳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的学生。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减免对象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或单亲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复学,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具体减免政策见相关规定)。
三、减免的额度和范围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经费保证
减免学费工作经费在各学院计提的6%学生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贫困生和资助经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资助措施,科学安排、合理使用。
五、工作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于2011年 5月3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镇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
(三)各学院对学生申请审核并公示后,由学院领导审批;
(四)各学院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执行; 同时于6 月10日前将减免情况及减免工作报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2011―2012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几点要求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的经济资助,所有享受减免学费资助的学生必须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产生;如发现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弄虚作假,或者生活铺张浪费,过度消费或者学习不求上进的,除全部补交减免的学费外,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各学院必须要将初步确定的减免结果向学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经各学院审核后确定的初评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少于3天)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五)审核中要严格把关,控制比例,认真了解学生的真实经济状况,并结合学生的日常表现,使学费减免真正落实到贫困学生身上。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坚决不予减免。
附件一:《2011―2012学年减免学费申请表》
附件二:《2011―2012学年××学院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样表)
附件三:《2011―2012学年××学院减免学费金额一览表》(样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2011―2012学年减免学费
评 审 表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学生工作部(处)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