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 生(包含第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籍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42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200元。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全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社会专项助学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资金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分配国家助学金资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通知后,向各学院分配国家助学金金额,学院根据分配资金确定资助人数。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2.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3.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转入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助学金;
3. 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助学金;
4. 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5. 其他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三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发现起终止其受助资格,停发国家助学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3.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 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附表: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