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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学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5-09-01 22:0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2024〕32号)、《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校字〔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200元。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校助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亦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社会专项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选人数以学校当年计提预算金额为标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资助人数。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 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班级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2.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3.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按月将学校助学金转入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将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学校助学金;

3. 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助学金;

4. 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5. 其他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四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发现起终止其受助资格,停发学校助学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3.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 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附表: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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