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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西安工程大学 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细则
2025-09-01 23:1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财〔2024〕32号)等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全部学费或部分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新生参照入学成绩)以上,文化课单科成绩均在60分以上,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的单亲家庭学生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政府救济金的学生;

(五)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

(六)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进行诚信签字;

(二)由学生辅导员提出建议,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就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奖学金、社会资助、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情况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出建议减免金 额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初审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确定拟减免名单及金额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定;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审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五)学生持审批完备的《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至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者;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者;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有挂科情况;

(五)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者。

第三章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父母双亡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

(三)减免30%: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 内。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享受减免学费后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剩余学费者;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减免金额;

(四)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旅游、使用高档电子产品、沉迷网络游戏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者。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不定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个人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时一般应缴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确实无法缴纳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第一年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XX—20XX 学年减免学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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