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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荣誉表彰奖励办法
2026-10-14 19:0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激励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引导学生见贤思齐、争先创优,树立良好的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工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荣誉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荣誉: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优秀团干部;

(八)青年五四奖章;

(九)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十)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优秀青年志愿者;

(十二)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十三)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舍长;

(十五)优秀心理委员;

(十六)劳动教育之星;

(十七)军训先进个人;

(十八)梦桃式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荣誉:

(一)文明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三)优秀学生社团;

(四)优秀学生科技协会分会;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

(六)优秀学生会分会;

(七)优秀文明宿舍。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牌、奖章、证书或奖金、奖品;

(三)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评选当年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除外);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无任何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按时缴纳学费;

(四)在评比学年内有突出获奖成果、公认优秀论文、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重大活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学习成绩优秀,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年级专业排名前20%,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3A2B及以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表现五项测评成绩中,测评成绩≥85分评定等级为A,测评成绩≥75分评定等级为B);

(六)直接认定条件:学生在安全稳定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挥重大作用、避免重大损失的,于事件处置闭环后,在已满足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前提下,由所在学院核实事实、研判实际贡献,形成佐证材料及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审定。审定合格者,直接认定为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予表彰。无充分事实佐证的,不启动本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款;

(二)在评比学年内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不低于80分;

(三)优秀学生标兵与优秀学生不可兼得。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的校、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干部,班团支部干部以及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主动,责任感强,表现突出,得到师生认可,在学生中拥有一定的威信;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无任何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按时缴纳学费;

(四)在评比学年内有突出获奖成果、公认优秀论文、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重大活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学习成绩优秀,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年级专业排名前50%;

(六)直接认定条件:在涉及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避免重大损失的学生,在事件处置闭环后,在满足基本条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基础上,由学院依据事实认定贡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给予认定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七)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当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认真学习践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诚信意识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到处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无任何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四)兴趣爱好广泛,综合素质全面;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乐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意识强;尊敬师长,师生反映良好;

(五)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30%;

(六)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或“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团员”或“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七)在校期间有突出获奖成果、公认优秀论文、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重大活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八)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投身国防事业,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九)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在见义勇为、孝老爱亲、抗击疫情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突出贡献的毕业生;获得过国家、省、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团组织等权威部门表彰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和第七款至第九款;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50%;

(三)在校期间曾担任学校、学院或班级的学生干部至少一年,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得到师生信赖和认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四)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等学生干部类荣誉称号;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与优秀毕业生不可兼得。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各类“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校所有在籍团员;

(二)刻苦学习,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3A2B及以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表现五项测评成绩中,测评成绩≥85分评定等级为A,测评成绩≥75分评定等级为B);

(三)模范遵守团章,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主动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能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遵守校纪校规,助人为乐,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全校所有在籍团员,担任团内干部职务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二)担任团干部至少满一学年,参加过团校培训并顺利结业;

(三)积极上进,思想品质好,各方面能严格要求自己,热爱团的工作,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习成绩优秀,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

(五)乐于助人,关心集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各项活动;

(六)在工作上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主动地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

(七)“优秀团干部”与“优秀团员”不可兼得。

第十五条 “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籍学生团员或学生党员;

(二)学习成绩优异,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前30%;

(三)积极服务广大同学,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

1. 学习方面:在评比学年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不低于80分;积极参与“十百千”理论学习小组,能带动同学创建优良学风,取得成效,或荣获学习类各科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

2. 科技方面:积极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并在评比学年内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励;

3. 实践方面:在评比学年内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及社团活动,为社会实践及社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或市级表彰;

4. 志愿方面:在评比学年内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公益事业,起到表率作用,个人或所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受到省级或市级以上表彰;

5. 自强方面:学业成绩良好,品行端正,乐观向上,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梦想,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充分展现新时代大学生勇于担当、砥砺奋进的精神风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文体方面:具有突出的文艺或体育才能,在上一学年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赛事,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在上一学年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单项比赛第一名或省级前六名或省级以上团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四)“青年五四奖章”与“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原则上隶属于志愿服务类和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的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学生社团各项制度;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强烈责任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完成校团委及社团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热心为会员服务,在社团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三)任职期间,学生社团活动正常有序,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大会员及同学反映良好,任职期间所在学生社团无不良和不当事件发生;

(四)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五)担任社团管理中心干部、学生社团干部(会长、副会长等主要干部)满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校大学生科技协会、各学院大学生科技协会分会成员;

(二)政治方向坚定,思想积极进步,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热爱所做工作,刻苦钻研,勤奋努力,成绩良好,在评比学年内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均及格以上;

(四)积极参与校科协及学院组织的科技创新文化活动,从事科技创新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主动参与科技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全校所有在籍的注册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学校及志愿者形象;

(三)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0%;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勤奋好学,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六)入学以来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72小时。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全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长不少于7天(包括线上)。实践期间工作踏实主动,态度积极端正,作出了一定贡献,得到实践地或所在团队的积极评价;

(二)以团队形式参加实践的,应具有全局意识和协作能力,在团队中承担重要工作,妥善处理实践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帮助团队圆满完成实践任务,取得良好效果,有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三)以个人形式参加实践的,应当提供开展实践的证明材料,有突出的个人实践成果;

(四)对在助力乡村振兴、聚焦学科专业特色等重点实践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校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

(二)政治方向坚定,思想积极进步,能够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学习认真,刻苦钻研,勤奋努力,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本专业前30%;

(四)积极参与校学生会及学院学生会工作,参与学生会组织工作1年以上(含1年);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一条 “优秀舍长”评选条件:

申请“优秀文明宿舍”的学生宿舍的舍长可申请评选“优秀舍长”。

第二十二条 “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的班级心理委员,且任职满一学年以上;

(二)热爱心理委员工作,善于沟通,生活态度积极,能带动影响周围同学重视心理健康,使班级有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三)认真按时参加所有学校及学院举办的各项心理委员专业学习和培训,认真撰写培训心得总结,无未经请假缺席培训的记录;

(四)掌握本班同学的基本心理状态,与同学关系良好,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倾听解决班级同学的心理困扰,有完整详实的工作记录与总结;

(五)协助学院心理辅导员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向心理辅导员报告班级心理健康动态,认真详实地做好相关报告、记录与台账;

(六)严格遵守心理工作中的保密原则,除涉及危机干预的保密例外内容,自觉为同学们保密,不向他人讲述工作中涉及的学生个人隐私;

(七)积极主动参与心理发展指导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直接认定条件: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能正确发现学生的心理危机信号,能及时报告学院或心理发展指导中心,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自身重要作用,拯救学生生命,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在心理危机事件处置结束后,在满足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基础上,由学院依据事实认定贡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给予认定优秀心理委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九)优秀心理委员与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兼得。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育之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选学年内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四)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在劳动教育实践过程中无弄虚作假行为;

(五)评选标准:评选旨在遴选出在某一个或多个劳动维度中达到学时上限,且表现卓越、事迹突出者。具体标准如下:

1. 日常生活性劳动之星(满分8学时)

突出标准:在本维度获得接近或达到8学时,在“宿舍卫生保洁、垃圾分类”等方面成为全院标杆,个人及所在宿舍在历次不定期检查中均表现优异。

代表性事迹与学时参考:

所在宿舍荣获“校级优秀宿舍”(可获1学时/人)。

所在宿舍荣获“院级优秀宿舍”(可获0.5学时/人)。

积极组织并参与“文明宿舍创建”“宿舍文化节”等活动(可获1学时/次)。

2. 生产性劳动之星(满分8学时)

突出标准:在本维度获得接近或达到8学时。在“五育课堂、耕读小园、工程实训”等生产劳动实践中,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出色完成任务,考核成绩优异。

代表性事迹与学时参考:

依据《实施方案》,此项考核成绩为学生专业综合类实习成绩(如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成绩评定为优秀(通常对应8学时)。

参加“五育课堂、耕读小园”等劳动活动(可获1学时/次)。

3. 服务性劳动之星(满分8学时)

突出标准:在本维度获得接近或达到8学时。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展现出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与主动奉献精神。

代表性事迹与学时参考:

超额完成方案要求的“参加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两类实践总次数不低于3次,每类不低于1次”的标准。

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显著超出基本要求(志愿服务2小时可认定1学时)。

参与“返家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满5天(可获4学时),并获得良好社会反响或校级及以上表彰。

4. 专业性劳动之星(满分8学时)

突出标准:在本维度获得接近或达到8学时。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挑战杯’等各类创新、科技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

代表性事迹与学时参考:

在“互联网+”“挑战杯”等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可获得6-8学时)。

在全国高校学科竞赛目录内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可获得6学时)。

在其他学院认定的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可获得2-4学时)。

5. 创造性劳动之星(满分8学时)

突出标准:在本维度获得接近或达到8学时。在获得“单项劳动技能证书和职业劳动技能证书”方面表现突出,证书具有高真实性、实用性、价值性和难度。

第二十四条 “军训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名额核定与分配。先进个人总名额按参训学生总数10%的比例核定。其中,9%的名额由各连队教官按照综合考评结果推荐;1%的名额由各学院辅导员统筹,用于推荐在思想宣传、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教官推荐标准。教官须以学生军事技能掌握情况、训练态度端正程度、作风纪律遵守情况、内务卫生整理质量为核心维度,对学生军训全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考评,严格按照择优原则推荐人选;

(三)辅导员推荐标准。辅导员可推荐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在军训期间开展的思想教育、文化宣传、后勤保障等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创作的军训相关主题作品被选用开展官方宣传工作;

(四)一票否决情形。学生在军训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军训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取消其“军训先进个人”参评及获评资格。相关违纪情形认定,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当次军训专项管理要求执行;

(五)推荐审定流程。军训先进个人须由连队教官、所在学院辅导员联合推荐,经营级教导员审核后,报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定。

第二十五条 “梦桃式勤工助学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传承弘扬“高标准、严要求、行动快、工作实、抢困难、送方便”的梦桃精神,崇尚劳动、自立自强;

(二)连续在岗工作满一年,以每月报送的考勤记录为准,无中断或长期缺勤;

(三)参评年度月度考勤结果“优秀”次数不少于5次;

(四)在岗期间积极主动,恪守岗位职责,服务质量高,受到设岗部门和负责老师的充分肯定;团结协作,具有合作精神,在勤工助学学生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五)无违纪记录,正确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自觉做到勤勉上进;

(六)本荣誉称号重在肯定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表现,不另行计入综合测评加分。

第二十六条 “文明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班级。

(二)评选条件

1. 思想政治好。班级成员始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理论学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班委会、团支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班务公开,能够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密切联系同学,对良好班风的形成起到积极的影响。

2. 班风学风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评比学年内班级学生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班级成员团结友爱,积极上进,维护集体荣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成绩良好,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考试无作弊现象,诚信考试率为100%,评比学年内无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等学业问题受到学籍处理;按照学科门类,评比学年内班级门次及格率达到以下标准:文学、法学类99%及以上,艺术学类98%及以上,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类97%及以上。

3. 文明素养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同学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班级成员能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与网络不文明行为,评比学年内无任何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4. 安全卫生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评比学年内班级学生所在宿舍安全卫生管理量化积分均为良好及以上;班级学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违纪事件。

5. 综合测评好。评比学年内班级综合测评得分(班级思想建设、班级组织建设、班级学习状况和班级文明建设四项考核内容得分、加分、扣分合计得分)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七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和团员政治教育,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领凝聚青年有特色、成效好;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讲政治、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勇于创新;规范化建设成效好、底数清,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服务到位;组织动员青年力度大、能示范。支部团员“学学衔接率”达到100%,“学社衔接率”达到95%以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年组织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团籍年度注册,支部会议记录规范;

(三)联系服务好。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需求开展服务,围绕成长发展、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形成稳定的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和认同度高、获得感强;

(四)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学校中心工作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全校学生社团中成立满一年且当年注册、年审通过的学生社团;

(二)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健全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机构设置健全,指导教师选聘和业务指导单位完备,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专人负责社团财务支出,经费使用合理;

(四)能够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学生社团作用,在思想引领、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积极配合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创意独特新颖、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活动组织筹备规范,相关材料上交及时、审签完整,指导教师深度参与社团工作,有较完善的社团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科技协会分会”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科技协会各学院分会;

(二)分会干部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正确舆论导向,能够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组织机构健全,团结一致,作风扎实,成为所在学院(部门)科技工作的核心;

(四)能够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并获得优异成绩,在科技竞赛组织、创新氛围营造、科创活动设计实施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中能够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实效;

(五)所在学院在“希望杯”系列竞赛中的组织筹备和比赛成绩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十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机构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注册志愿者达到学院大一、大二年级学生总数的20%以上;积极组织、动员志愿者在“志愿汇”平台注册,注册率达到100%;

(二)切实落实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项目化工作运行思路,形成志愿服务品牌项目2个以上(含2个),其中至少有1个精品项目组织开展活动不少于5次;

(三)有2个以上(含2个)签约志愿服务基地,并持续保持在基地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工作,服务对象评价高,社会反响好;

(四)有计划自主开展志愿者工作专题培训至少2次;

(五)志愿服务育人成效显著,具有自己的特色活动和品牌活动,活动影响力大、知名度高,活动被各级媒体报道至少5次;

(六)积极组织参加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相关竞赛,且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会分会”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我校各学院学生会分会;

(二)分会工作人员思想积极,作风严谨,正确舆论导向,能够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能够全面落实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严格干部选拔、述职评议;

(四)践行学生会组织主责主业,围绕思想引领、深化改革、从严治会、校园文化、权益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有实效,同学满意度高。

第三十二条 “优秀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全体成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无任何在网络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二)宿舍全体成员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宿舍全体成员之间相互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

(四)宿舍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宿舍全体成员无使用违章电器、饲养宠物、存储危险物品、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在学院、学校的综合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现象;

(五)宿舍全体成员上一学年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不含补考、重修成绩)全部及格;

(六)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B级(含)以上;

(七)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1项)应达到A级;

(八)宿舍中学生有至少一名共青团员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A级,仅限1-2年级参评;

(九)宿舍中学生有至少一名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A级,仅限3-4年级参评。

“优秀文明宿舍”评选类别设有“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团员示范宿舍”和“党员示范宿舍”四类:参与“文明宿舍”评选的宿舍,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参与“优良学风宿舍”评选的宿舍,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参与“团员示范宿舍”评选的宿舍,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参与“党员示范宿舍”评选的宿舍,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除第八款之外的其余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述各类荣誉的评选比例、奖励标准及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各类学生荣誉评选工作。评审小组由4-6人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应是小组主要成员。

第三十五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心理委员”“劳动教育之星”“军训先进个人”“梦桃式勤工助学优秀个人”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基层组织推荐、年级初评后报学院评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文明班集体”由班级申报、年级初评后报学院评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优秀文明宿舍”由学生宿舍申请、学院评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定表彰。

第三十八条 “优秀舍长”由学生个人申请、宿舍全体成员推荐后报学院评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定表彰。

第三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门)评审择优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提请学校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团组织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团委,经校团委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由基层团组织申报,“青年五四奖章”由学生个人申请。两类评选均履行基层团组织评议、学院团组织推荐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团委。校团委召开团委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终审答辩候选人,答辩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科技协会分会”“优秀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优秀学生会分会”由集体申报、所在学院(挂靠单位)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团委,经校团委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在表彰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项评优具体时限、公示等相关安排,以当次评优专项通知载明内容为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优秀舍长”“劳动教育之星”“优秀心理委员”“军训先进个人”“梦桃式勤工助学优秀个人”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品,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优秀学生标兵”和“青年五四奖章”颁发证书、奖章或奖品,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文明班集体”“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文明宿舍”“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科技协会分会”“优秀学生会分会”和“优秀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颁发集体荣誉奖牌、奖金或奖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荣誉表彰奖励条例》(西工程大学字〔201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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