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我校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视性质和情节,给予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触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等)的学生,依法依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并按本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应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保障学生的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二章 教育惩戒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育惩戒的种类
教育惩戒包括以下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书面检讨;
(五)责令参加校内公益服务(不超过8小时);
(六)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上述教育惩戒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教育惩戒向纪律处分转化
学生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次教育惩戒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之间,由学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情节、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违纪者,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因拒不配合离校安排、扰乱校园秩序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可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入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材料,按规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记录
教育惩戒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作出,应当向学生说明违纪事实、惩戒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教育惩戒的相关材料由学院留存备查,不计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九条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属恶意报复行为;
(三)具有主观故意欺骗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
(五)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
(九)酒后滋事的;
(十)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十一)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一)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凡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取消其担任各类学生干部的资格;
(二)享受学生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未解除者,不授予相应学位;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五)按程序解除处分之日起,学生上述限制即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个月或12个月期限,并自处分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后一个处分期自前一个处分结束之日起计算。毕业当年因违纪所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可按程序申请解除。学生处分期内的表现,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鉴定。
学生毕业当年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确需给予的,视其性质、情节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纪且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离开学校,经工作人员劝说,逾期仍拒不离校者,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学院等其他部门强制执行。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分别裁量,按所裁量处分中的最高等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参考学生平时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了犯罪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且认定有违规或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违纪行为不构成以上所列违法情形的,按照第三章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违反本规定未列的违纪行为,但是确属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当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仍不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制作、复制、运输、出售、收听、传播、隐匿非法宣传品、出版物(包括非法教材)的,浏览境内外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意识形态、极端暴恐等国家安全的,或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互联网的,从重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邪教、会道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的(含涉密科研项目、敏感数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
(十三)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重处分;
(十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或者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有伪造入场凭证等其他扰乱组织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移动、停用或擅自使用消防等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公寓家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或违规买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商、经营、商业推广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从事营利性直播、代购、商品零售、仓储经营等商业活动的,给予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八)未经批准,组织、策划或参与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开放区域,或组织、参与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野外探险、徒步登山活动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 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九)酗酒或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校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未经学校审批,学生不得私自购买、代购、转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及配套锂电池入校。违规者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清运;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含10学时,以下同);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旷课行为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
(七)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八)请人代课者或签到者,被代课者或被签到者,均视为违纪行为。涉及经济行为、多次行为或有组织行为的从重处分;
(九)学生在办理外出请假审批时,虚构请假事由、填报虚假外出目的地,实际前往地点、活动内容与报备审批内容不符,初次发生、情节较轻、认错态度端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跨区域远距离虚假报备、瞒报前往风险地区、组织多人共同虚假请假或造成安全管理隐患、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虚假请假外出期间引发安全事故、违规违纪、涉风险事件的,从重追加处分;
(十)违反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规定,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内外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买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十三)在课程作业、论文、报告等学业成果中,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本人原创,或未按要求进行声明、标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可按零分计算,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学术不端的,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的,特别是组织或参与组织(包括通过网络)考试作弊,传递、出售试题或答案的,根据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智能眼镜、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讯、存储、拍照、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无论是否开机、是否实际使用,一经发现,即按考试作弊处理,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使用上述设备查看、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或接收、传递试题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作弊、利用设备向他人发送试题答案,或在全国性重大考试中实施上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积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弄虚作假,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骗取、冒领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学校经办的款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网络管理及使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攻击、侵入国家等公共、个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使用非法手段窃取、盗用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邮件地址、账号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七)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规转让、转租学校派发的,或者由本人保管使用的账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将国内敏感信息传出,或将国外非法信息传入的,或涉及意识形态、极端暴恐等国家安全的,从重处分;
(十一)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内容,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人肉搜索、恶意泄露隐私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关于网络管理及使用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救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励、救济;
(五)性骚扰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窥视、偷拍、窃取、散播他人隐私,或滋扰他人、举止猥亵、语言下流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非法牟利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播放、传阅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图书制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学校教学、办公、生活区域或公共设施处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吸食、教唆他人吸食、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参与打麻将(含扑克等)、赌博(含网络赌博、赌球等)或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由打麻将、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使用、复制、传播盗版书籍、教材、软件及其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盗版制品交易、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撕剪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恶意下载文献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热毯等)、电动车电池带入室内,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或随意丢弃烟头、点燃蜡烛、焚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虽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章大功率电器,确属购买者或旁观不及时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学生公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从重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或扰乱宿舍公共秩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休息,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带来恐慌、引发喊楼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十)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舍)外住宿者,或未履行报备手续多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学生宿舍悬挂床帘,须遵守学校统一消防与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有床帘的,每日早7:00-12:00,14:00-21:00须将床帘收起,保持敞开状态。初次违反的,由学院或公寓管理部门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等教育惩戒;经教育惩戒后仍拒不执行或一学期内累计违反3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悬挂床帘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妨碍紧急救助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本科生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作弊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本科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所在学院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违纪处分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1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3日内,向处分建议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将处分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处分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按相关处分的审批程序进行;
(五)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或其他处理以后,将查实情况以书面材料转到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七)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八)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书面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十一)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审批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写格式应严格认真,统一规范。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送达给学生本人同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经所在学院鉴定表现较好,处分期满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解除其所受处分:
1. 学习加权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或学业成绩进步明显;
2.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集体项目排名前三位);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个人或团体成员;
3. 以第一作者(或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其指导教师)在各类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的;
4. 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先进事迹或在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5. 受处分后长期参与校内公益服务,累计时长达到3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
6. 其他经学校认定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情形。
(二)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处分期限满后(处分期限详见本规定第三章第十条),3个月内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三)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及辅导员、导师、班级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三十九条 对于凡解除处分后,又重新发生违纪行为者,对新的违纪行为进行加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根据学校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工程大校字〔2017〕90号)同时废止。